关于2014年湖南各市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的公告
时间:2015.01.27 来源:总队居民收支调查处
关于2014年湖南各市州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的公告
根据《湖南分市县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制度》,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湖南省统计局组织对全省近15000户城乡居民家庭收支与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取得了2014年各市州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现将各市州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公布如下:
2014年各市州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数据说明:
1. 住户收支及生活状况调查在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全面开展。这项调查以分市县全体居民为总体,以人口普查小区并经重新摸底后的数据为抽样框,由国家统计局在湖南直接抽选了1378个调查小区,湖南调查总队在调查小区内按随机起点等距抽样原则抽选调查户组织实施调查。调查人员通过对全省近15000户调查户进行指导、问卷访问和调查户逐日记账采集原始数据。在各市县国家调查队、统计局和广大住户调查人员对原始数据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经湖南调查总队审核汇总,会同省统计局审定了2014年全省分市县全体常住居民及分城乡常住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重要数据。
2. 本调查所指城镇范围包括城市市区、城关镇、县以下的建制镇和城乡结合区;打工时间较长的农民工按所在地纳入城镇居民调查范围,不再计入农村常住人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前三年平均常住人口加权计算,并按可比口径计算增长速度。
3. 居民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四项构成。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其中:经营净收入=经营性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居民从单位获得的实物、免费午餐和其它服务折价计入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折算租金计入可支配收入;居民的转移性收入要减去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等转移性支出,只计算净额。此外,居民的房屋拆迁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以及一次性、大额的转移收入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4.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居民家庭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季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包括居民家庭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湖南省统计局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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