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市县调查队统一成立统计执法检查室
时间:2012.07.23 来源:
日前,为认真深入贯彻《统计法》,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坚持独立调查、直接调查,促进“三个提高”,湖南调查总队发出《关于市县国调队加挂“统计执法检查室”牌子的通知》,在全省市县调查队成立统计执法检查室,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通知》就市县调查队成立统计执法检查室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健全机构,充实执法力量。根据《“十二五”统计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要求,结合湖南实际,决定在市级国调队法规法制工作机构加挂“统计执法检查室”牌子。县级国调队在办公室加挂统计执法检查室的牌子。要求各市县国调队要尽快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室人员,对外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计执法检查室”印章。
二是明确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统计执法检查室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依法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对统计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拟定统计巡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统计巡查。统计执法检查室挂牌后,要尽快开展工作,迅速拟定统计检查、巡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执法案件的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有新的提高。
三是加强领导,改善执法条件。市县国调队要切实把统计法制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市县国调队主要负责人是统计执法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执法机构、人员执法办案,为统计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前指挥、当好后盾,切实推动统计执法工作。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投入,保证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要保证执法一线所需的办案车辆,配备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等办案设备,切实改善执法检查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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