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公布《湖南国调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时间:2012.05.17 来源: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公布《湖南国调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2011年12月4日,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在长沙举行了《湖南国调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11名听证代表踊跃建言献策,对《湖南国调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12月7日,湖南调查总队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对听证代表的意见进了讨论。经归纳总结,此次听证代表意见共合并为13条。其中,已采纳意见共计10条,已对审批办法的条文进行了相应修改;不采纳意见3条,已经对此做出了解释(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详见附表)。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听证的要求,现将听证代表的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附表:
《湖南国调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听证会听证代表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一览表
意见分类 |
编号 |
意见摘要 |
采纳情况 |
回复 |
标题 |
1 |
建议标题中明确所规范的调查项目的种类 |
已采纳 |
标题由“湖南国调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修改为“湖南国调系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 |
总则 |
2 |
明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所指 |
已采纳 |
已将《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写入第一条 |
3 |
扩大统计调查项目的范围,把部门委托、商业委托的调查项目也纳入进来 |
未采纳 |
《国家统计局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几点说明》中明确规定了此范围,不得任意扩大,不得开展经营性调查。因此未采纳此条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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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原则 |
4 |
增加协调性和绩效性原则 |
未采纳 |
协调性和绩效性原则在统计法中有规定,不在此重复。因此未采纳此条建议。 |
审批程序 |
5 |
附件中只有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申请材料中应该对应;申请材料应以正式的上行文报告 |
已采纳 |
已将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修改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并增加“关于报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请示” |
6 |
申请材料中经费保障等书面证明不易取得,建议改为说明 |
已采纳 |
已将 “经费保障等书面证明”修改为“经费保障等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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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明确回复方式 |
已采纳 |
在第九条第三款中规定“审批决定以总队正式文件的形式批复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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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缩短审批期限 |
已采纳 |
已将审批期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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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9 |
市县队工作需要开展调查项目的审批方法参照执行 |
未采纳 |
市县队因工作需要开展的调查不属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因此不参照此办法执行。所以未采纳此条建议。 |
10 |
明确文件正式生效的日期 |
已采纳 |
审批办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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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
11 |
项目申请表中,表头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不准确,建议删除。 |
已采纳 |
湖南调查总队管理市县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中“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市、县调查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的规定。因此,采纳此条建议删除了项目申请表中表头的法律依据部分。 |
12 |
数据提供范围应包括委托单位 |
已采纳 |
在“数据使用范围”中增加了“委托单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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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太复杂,建议简化或者删除 |
已采纳 |
项目申请表中删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
附件:《湖南国调系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2011年12月7日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湖南国调系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市县国调队接受委托开展统计调查项目的行为,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湖南市县国调队接受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不能依*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第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各市县国调队的调查能力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并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市县国调队应积极为当地党委和政府提供统计调查服务,但不得影响高质量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和相关要求。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高效。
第六条 各级国调队不得开展经营性调查活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市县国调队报请总队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报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请示;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三)统计调查制度草案;
(四)经费保障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
(五)必要时提交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
第八条 总队法规制度处对报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审查,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对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协商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性统计调查项目报分管总队领导审核后,由总队长审批决定。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由总队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总队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有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
(三)主要统计指标不能通过已有行政记录或者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申请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五)不影响申请单位高质量完成国家调查项目;
(六)统计调查制度草案所规定的内容科学可行,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总队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决定以总队正式文件的形式批复下达。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申请单位修改答复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编号: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项目(制度)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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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统 计 局 湖 南 调 查 总 队 制 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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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种类 |
按周期分: □ 常规调查 □ 一次性调查 |
委托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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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对象 |
□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社团法人 □ 产业活动单位 □ 居民住户及个人 □ 个体经营户 □ 其他 |
4.调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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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表种类 |
□ 基层表 种(张表) □ 综合表 种(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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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查方法 |
□ 全数调查 □ 抽样调查 □ 重点调查 □ 其他 |
7.调查频率 |
□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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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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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汇总方式 |
□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10.数据处理软件 |
□ 单独开发 □ 其他 |
11.数据使用范围 |
□ 本部门使用 □委托单位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12.调查经费 |
经费来源:□地方财政经费 □ 其他经费 □ 无经费 经费数量: 万元 |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2.法规制度处意见:
年 月 日 |
3.总队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三、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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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机关: |
有效期限: |
批准/备案文号: |
复函日期: |
签发人: |
公告日期: |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Email:hndczd@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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