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总队各督导组:
为扎实有序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照检查材料审核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对照检查材料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程序
(一)市县队党组(党支部)对照检查材料审核程序:①市县队主要负责同志亲自主持起草,集体讨论,征求意见→②市县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核→③总队督导组审核→④联系点(工作联系点,下同)总队领导审核→⑤总队长审核→⑥总队党组集体审定。
(二)市县队主要负责同志对照检查材料审核程序:①总队督导组审核→②联系点总队领导审核→③总队长审核→④总队党组集体审定。
(三)市县队领导班子副职党员领导干部对照检查材料审核程序:①市县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核→②总队督导组审核→③联系点总队领导审核→④总队党组集体审定。
二、审核要求
(一)市县队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总队下发的对照检查材料审核要求做好本单位所有对照检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每次上报总队督导组的材料纸介质上签字。同时,要将签字同意上报的对照检查材料第一页传真至总队督导组。
(二)各审核主体要及时将审核意见(包括具体修改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要求,审核没通过的,要退回修改。
(三)总队督导组及市县国家调查队要将每次上报的对照检查材料电子版存档备查。
(四)市县队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定稿后,要及时报总队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总队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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