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地方编制经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9.12 来源:
国家统计局关于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中
有关地方编制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统字〔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统字〔2005〕15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下发后,省级调查队体制改革工作正在全国各地紧张而有序地展开。但在组建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如何处理好地方调查队与国家调查队的关系问题,特别是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按照《实施方案》中“在原三支调查队中的现有地方编制和人员,在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后,如工作需要,建议维持原管理办法和工作关系不变”以及“地方政府要保证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承担地方任务所需的必要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精神,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
一、针对一些省(区、市)调查队既有国家编制,又有地方编制的,仍保持原有管理模式不变,允许挂国家调查队和地方调查队两块牌子,但地方调查队的业务管理要按照国家五部委联名发的《实施方案》规定,由国家调查队统一协调。既要完成国家交办的任务,又要承担地方交办的调查工作。地方编制的干部以地方统计局党组管理为主,国家调查队党组协管。
二、国家调查队中涉及地方编制人员的相关经费和国家调查队承担为地方服务的经费,继续按原渠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请各级统计局认真协助国家调查队做好相关协调落实工作,并监督使用。
各地统计局和调查总队要充分领会和贯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共同妥善解决原地方调查队与国家调查队有关编制、经费等问题,既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调查队改革的文件精神,又要从源头上避免重复建队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做到国家调查队与地方调查队统一管理,资源有效配置,为共同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创造条件。
国家统计局
20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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