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对调查总队的管理规定
时间:2013.09.12 来源: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调查总队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2006〕5号)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对调查总队的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国家统计局对调查总队的管理规定
(试 行)
为切实贯彻《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保证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以下简称调查总队)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顺利开展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调查总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各有关司(室、中心)根据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对调查总队有关处室进行工作指导和联系,处理、答复调查总队提出的有关问题。
二、统计调查任务和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统计局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国统办函〔1998〕7号)的有关程序和原则,确定调查总队所要承担的国家调查任务,并以局文布置。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相关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进行解释,并定期检查调查总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等方面的情况。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与实施
工业交通统计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贸易外经统计司、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服务业调查中心等有关业务司(中心),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关调查;检查指导各级调查队的业务工作;审核调查总队上报的调查数据;开展对口专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分管的调查业务进行年度考核。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调查总队承担国家调查任务整理形成的统计资料,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向各种统计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司、统计科学研究所负责指导调查总队的统计分析研究和统计科研工作。上述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综合司会同各有关司(室、中心)拟订,国家统计局行文布置实施。
五、政务管理
办公室负责对调查总队的日常事务、文秘、机要、政务信息、保卫保密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负责调查总队人员来国家统计局的联系与接待工作。国际合作司负责调查总队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外事工作。资料管理中心负责指导调查总队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人事管理
调查总队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人事司按照国家统计局党组要求,负责调查总队正、副厅级干部的考核、任免、调整、交流、任职培训等具体工作,管理调查总队干部人事工作。
七、统计执法检查
政策法规司负责指导调查总队的统计执法工作,督促检查调查队系统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调查队系统及其调查对象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八、固定资产投资和经费管理
财务基建司负责统一管理调查队的经费和由国家拨款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组织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监督管理调查总队的国有资产;对调查总队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核调查总队的财务预、决算;对调查总队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九、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调查总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统计局的各项规定情况;检查调查总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调查总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年度廉政考核;受理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等;指导省级调查总队纪检监察工作。
十、业务培训
统计教育中心会同人事司组织调查队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在职学历教育等工作。
十一、统计信息化建设
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调查总队的统计信息化建设。计算中心负责组织指导调查总队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业务工作,管理调查总队的统计信息网络系统。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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