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发文部署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时间:2013.02.28 来源:
2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等单位<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5号),部署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由国调总队、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提出的。
《意见》指出,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有利于提高县级粮食产量数据;有利于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客观、公正执行国家各项粮食补贴、奖励政策;有利于及时掌握产粮大县的粮食增产情况,加快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有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粮食市场调控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抽样调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强调,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通过扎实有效的调查工作,确保粮食产量数据真实可靠。一是严格执行国家调查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方案》和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实施规程》要求,确保调查样本抽选质量,落实调查工作队伍,选好配强辅助调查员,加强业务培训,以现场调查为重点,切实保证源头数据质量。二是精心组织实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国调总队会同省统计局开展的工作机制。具体组织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负责,会同各市级统计局共同完成。设有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县市区国家调查队承担;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县市区统计局承担。县市区调查队或统计局只负责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不推算结果,调查数据经国调总队会同省统计局审核后,由国调总队负责推算,报国家统计局核准。三是切实加强调查结果的管理与使用。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的粮食产量数据,为所在县市区粮食产量的法定数据,并作为国家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参考依据。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为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统计调查、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协调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调查工作条件,确保按时完成调查工作。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本级调查经费,确保统计调查部门按时完成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二是强化数据质量监控。国调总队、省统计局要共同制定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并加强业务和监督检查,对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照《统计法》予以查处。三是建立粮食生产信息交流制度。国调总队、省统计局要与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建立粮食生产信息交流制度和调查数据资料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粮食生产形势和县级粮食生产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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