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
时间:2013.04.17 来源: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统计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一年。湖南国调系统要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湖南”的总体部署,深入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和行政行为,全面提升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建设法治型国调队伍、推进“三个提高”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一、坚持依法统计,规范统计执法行为
1.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湖南统计调查业务规范化标准》,加强调查项目流程管理,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适时召开各专业定报和年报协调会议,及时传达报表制度的修改内容、上报时间和其他事项,确保国家调查制度执行不走样。
2.严格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按照《湖南国调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进一步规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报程序,从严控制地方委托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督查,严肃查处市县国调队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如实申报,或申报后不按审批方案执行的情况。
3.组织开展基层基础数据统计执法检查。法规制度处牵头组织,各业务处协同配合,采取交叉检查、实地检查等形式,重点开展住户调查、价格调查、畜禽监测、贫困监测、粮食大县监测等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加强统计调查数据生产过程各环节的检查。针对统计数据增速异常、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统计巡查,开展主要调查数据基层基础工作大检查。
4.建立国家统计数据核查系统。加强对源头数据质量的回访、核查,特别是针对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的源头数据质量,确保对一定数量的记账户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对收入、支出、记账补贴等内容进行核实,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5.加大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力度。各市县国调队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采取总队直接办案、联合市县国调队办案、指导市县国调队办案与市县国调队独立办案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总队今年查办3个以上的案件,各市州队查办1个以上的案件。
6.规范统计执法行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湖南国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市县国调队在统计违法案件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杜绝处罚中任意处罚、自由裁量的情形。总队将组织力量加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7.扩大统计执法检查和办案效果。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对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做到处理到位。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争取将1-2个统计违法典型案例在国家统计局“曝光台•回音壁”的平台上进行通报。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对统计法制人员和调查对象进行教育,扩大办案效果。
8.建立并组织实施案卷评查制度。总队建立案卷评查制度,适时开展统计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争取在国家统计局的案卷评查中获得优秀。继续编制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加强对各市县国调队案卷和案例制作的指导。
9.做好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依照《统计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好对执法行为的复议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统计调查服务水平
10.继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年内总队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举行一次听证会。加强听证会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如实记录听证意见、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确保听证会公信力。
11.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总队、市县国调队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提交党组或队务会研究决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2.推动服务型国调队建设。深入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实施方案》,紧扣党委、政府深入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心任务,扎实推进“真实可靠、重点突出、分析准确、便捷适用”的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客观、准确反映全省及各地科学发展、民生改善态势。
13.强化统计执法的服务功能。制定并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和统计法律义务告知制度,使广大调查对象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规模以下工业等企业类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推动企业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认真做好被检查地方、被处罚单位的回访指导工作,巩固执法成果。
三、严格立项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水平
14.抓好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针对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制定《湖南住户调查实施规程》《湖南住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湖南住户调查考核办法》三个规范化文件。其他调查制度有重大修改的调查专业,也将对原有规范化标准和考核办法进行修改,以适应统计调查工作的需要。制定《湖南市县国调队管理规则》,规范市县国调队的管理。各市县国调队要注重队内制度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5.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认真学习和执行政府立法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切实改进规范性文件的文风,力戒形式主义,不回避矛盾,围绕解决问题的实质开展立法,做到内容精炼、具体、明确、管用,有可操作性。
16.继续完善市县国调队考核。在前两年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湖南国调系统市县国调队考核办法》,做到权重合理,标准科学、打分透明、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专业报表次评制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各项日常工作的检查情况,及时督促市县国调队进行整改,促进市县国调队考核进一步规范化。
17.继续推进“三统一”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加强规范性文件上网管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通过“湖南国调信息网”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18.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和各级地方政府交办的法规、规章修改任务,及时对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尽力协助和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
四、强化依法管理理念,提高内部管理和服务能力
19.积极推进依法理财、阳光理财、科学理财、精细理财、节俭理财和廉洁理财。总队和各市县国调队要做到科学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切实贯彻执行“公务卡”制度,努力促进公务消费的透明化,切实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0.加强行政合同管理。明确行政合同的范围,建立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备案制度和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合同特别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减少订立合同的盲目性、随意性,避免发生合同纠纷。
21.加强机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机关规范化、精细化、高效化管理,继续抓好公务接待、请假休假、人员聘用、收文发文、文印印章、档案、财务、计算机网络管理等制度的落实。继续厉行节约,优化支出结构,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
五、健全领导机制,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
22.开展牢记誓言、恪守“四条红线”的宣传教育活动。统计数据的生命力在于真实。全省国调系统干部职工要恪守统计调查“四条红线”,即坚持所有调查样本由总队统一管理,严禁随意变更调查样本;坚持由调查对象、调查人员独立填写源头数据,严禁授意调查对象、调查人员填写不真实的数据;坚持由调查对象、调查人员据实修改源头数据差错,严禁随意修改数据;坚持调查数据独立上报,严禁擅自提供未经国家统计局或总队审定的数据。各市县国调队要结合国调精神和统计调查“四条红线”,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竞赛活动、心得体会交流活动、先进经验介绍活动,进一步提高统计职业道德水平和统计荣誉感。
23.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完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全省国调系统要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机制,统一领导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市县国调队明确的法制工作人员和总队机关各处室的法制联络员要充分发挥作用,带头尊法、学法、执法。市县国调队要建立健全全员执法责任制,充实统计执法力量;各处室的业务骨干也要作为统计执法队伍的中坚力量,参加总队集中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
24.认真贯彻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队务会学法制度。总队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学法,研究和部署依法行政工作。召开湖南国调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市县国调队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25.认真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积极响应马建堂局长提出的“重温统计法”的要求,各市县国调队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理念,始终恪守职权法定原则,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湖南统计调查事业发展的能力。总队年内将举办一期法制建设内容的国调论坛,邀请国家统计局、省法制办或高校的专家作法制专题讲座。
26.加强统计执法骨干培训。召开统计执法业务培训会,对市县国调队的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选派部分执法骨干参加全国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培训;采取一对一的形式专题培训统计执法的一般程序或执法文书制作,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27.抓好《统计法》颁布30周年和湖南法制机构成立30周年的纪念宣传活动。2013年是《统计法》颁布30周年,也是湖南法制机构成立30周年。各市县国调队要将这一重要时机作为提升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的重要契机,采取召开纪念座谈会、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技能比赛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9.20” 中国统计开放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点,以及开展经济普查等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重点时段,集中组织普法宣传活动。总队将适时举行《统计法》颁布30周年纪念座谈会和住户调查知识暨统计法知识竞赛。
28.扎实推进统计“六五”普法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组织开展统计“六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督导工作,对普法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检验,发现不足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保障“六五”普法全期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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