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调系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
时间:2012.05.17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市县国调队接受委托开展统计调查项目的行为,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湖南市县国调队接受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不能依*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第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各市县国调队的调查能力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并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市县国调队应积极为当地党委和政府提供统计调查服务,但不得影响高质量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和相关要求。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高效。
第六条 各级国调队不得开展经营性调查活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市县国调队报请总队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报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请示;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三)统计调查制度草案;
(四)经费保障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
(五)必要时提交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
第八条 总队法规制度处对报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审查,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对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协商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性统计调查项目报分管总队领导审核后,由总队长审批决定。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由总队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总队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有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
(三)主要统计指标不能通过已有行政记录或者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申请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五)不影响申请单位高质量完成国家调查项目;
(六)统计调查制度草案所规定的内容科学可行,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总队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决定以总队正式文件的形式批复下达。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单位修改答复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编号: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项目(制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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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盖章) |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电 话 |
电子邮件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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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统 计 局 湖 南调 查 总 队 制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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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种类 |
按周期分: □ 常规调查 □ 一次性调查 |
委托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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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对象 |
□ 企业 (个) □ 事业单位 (个) □ 个体经营户 (个) □ 国家机关 (个) □ 社团团体 (个)□ 居民住户 (户)□个人 (人) □ 其他 (个) |
4.调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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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表种类 |
□ 基层表 种(张表) □ 综合表 种(张表) |
6.调查方法 |
□ 全数调查 □ 抽样调查 □ 重点调查 &nb, sp;, ; □ 其他 |
7.调查频率 |
□ 一次 □ 多次( □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 几年报 □其他) |
8.报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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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汇总方式 |
□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10.数据处理软件 |
□ 单独开发 □ 其他 |
11.数据使用范围 |
□ 本部门使用 □委托单位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12.调查经费 |
经费来源:□地方财政经费 □ 其他经费 □ 无经费 经费数量: 万元 |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
1.有关专业意见
年 月 日 |
2.法规制度处意见:
年 月 日 |
3.总队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三、备 注
复函:□ 同意执行 □ 暂缓执行 □ 不同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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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机关: |
有效期限: |
批准/备案文号: |
复函日期: |
签发人: |
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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