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9.12 来源:
国家统计局关于转发
《中组部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统字〔200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现将中组部《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5〕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
党组织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14号)规定:“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各级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为了适应这一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体制,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经商国家统计局党组,现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党组织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和市(地、州、盟)调查队设立党组。调查队党组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党委审批。党组书记一般由调查队担任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担任。县(市、区、旗)调查队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及其党建工作,由所在地方党委领导。各级调查队党组织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并接受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的指导。
三、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领导干部的管理,以国家统计局党组管理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协助,即调查总队总队长、副总队长、总统计师,党组书记、副书记和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的任免,国家统计局党组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意见。
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调查队领导干部的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党组管理为主,同级地方党委协助,即调查队队长、副队长,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的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党组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的意见。其中,市(地、州、盟)调查队队长、党组书记任免后报国家统计局党组备案。
副省级城市调查队队长、党组书记的管理,以国家统计局党组管理为主,同级地方党委和省调查总队党组协助;调查队副队长、总统计师、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的管理,以省调查总队党组为主,同级地方党委协助。即副省级城市调查队队长、党组书记的任免,国家统计局党组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副省级城市党委和省调查总队党组的意见;调查队副队长、总统计师,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的任免,省调查总队党组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副省级城市党委的意见,任免后报国家统计局党组备案。
四、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按照中发〔2002〕7号及组通字〔199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支持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积极做好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建设工作,并配合国家统计局及其各级调查队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员干部的培训工作,纳入地方各级党校的培训计划。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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