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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时间:2013.09.12 来源: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49号)和《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统字〔2005158号),设立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湖南调查总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为正厅级单位。

一、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既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一)组织实施城乡住户、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产量、农业中间消耗、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等国家抽样调查制度,以及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有关企业景气、企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农村贫困监测、城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专项调查制度。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及时报告本地区的突发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方面信息。

(三)参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普查项目。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管理和公布有关统计调查数据。

(五)依法查处调查队系统及其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案件。

(六)与地方统计局一起完成统计信息化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调查总队机关人事、财务工作,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人事、财务工作。

(八)负责调查总队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指导下属各级调查队纪检监察工作。

(九)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

(十)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数据处理服务。

(十一)完成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管理总队政务;承担文秘、机要、政务信息、会务、保密、档案、督办、文印、信访、安全、消防、对外联系、接待、后勤服务、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公布有关统计调查资料,开展统计分析研究,编辑发行调查资料;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统计调查资料的共享与使用;评估审核重要统计数据;组织搜集重大信息;组织开展统计科研工作。

(三)法规制度处

负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与普及工作;依法查处调查队及其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案件;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负责系统基础基层建设工作;管理协调调查总队及其下属调查队系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农业调查处

组织实施农业生产调查。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种植业产品产量、畜牧业产品产量、农业中间消耗以及其他农业增加值核算相关的调查,搜集渔业、林业等有关统计信息。

(五)农村住户调查处

组织实施农村住户调查。包括农村住户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消费、投资、生产等调查。

(六)城镇住户调查处

组织实施城镇住户调查。包括城镇住户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消费、投资等调查。

(七)工业调查处

组织实施规模以下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

(八)服务业调查处

组织实施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等有关服务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

(九)统计监测处

组织开展城市、县(市、区)、乡镇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调查,企业集团和企业景气统计调查,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监测调查。

(十)生产投资价格调查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价格调查,工业、农业产品与服务产品生产者价格调查,以及原材料、能源、动力等中间产品的购买者价格调查。

(十一)消费价格调查处

组织实施居民消费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查。

(十二)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

组织实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住宿和餐饮业调查,以及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调查。

(十三)专项调查处

组织实施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其他抽样调查,以及有关专项调查。

(十四)人事教育处(含老干部管理)

负责总队和下属调查队系统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统计、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以及总队和下属调查队系统人员录用、考核、任免、调整、交流、工资等人事工作;负责总队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五)财务管理处

负责管理总队财务和财产;管理下属调查队系统事业费、专项资金和国家与地方财政拨款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组织下属调查队系统财务审计工作。

(十六)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总队机关和下属调查队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同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和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总队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纠风工作;受理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和控告、申诉;参与调查队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按照党章的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党支部),负责调查队的党建、党群工作。

调查总队设置信息技术应用处,与省统计局计算中心合署办公,参与规划和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数据处理、传输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三、人员编制与干部配备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事业编制为108名(含信息技术应用处8名,记者站1名)。总队领导职数44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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