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低收入居民生活状况分析
时间:2015.02.03 来源:总队居民收支调查处
国调报告12期
2014年,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和各种惠民增收政策的实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收支水平持续增长, 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仍有部分低收入家庭受家庭负担较重、文化程度较低等因素影响,存在就业难、收入少、负担重的情况,需要继续关注和帮扶。
一、城乡低收入居民收入增速各异
2014年,湖南低收入组(按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高收入20%、较高收入20%,中等收入20%,较低收入20%、低收入2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3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7%,增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高低收入比由上年的9.38:1缩小到9.02:1。分城乡来看,城乡低收入组(分别按城镇与农村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居民收入走势明显不同。
1.城镇低收入组居民人均收入高速增长。2014年,城镇低收入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4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7.5%,增速比城镇平均水平高8.4个百分点。城镇高低收入比由上年的4.8:1下降为4.1:1,相对差距明显缩小。
从收入构成看(见表1),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工资性收入与转移净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与全省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比重接近,但由于低收入家庭成员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就业层次较低,工资收入与离退休金收入水平与全省平均差距很大,是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经营净收入与财产净收入都和居民所拥有的资产存量密切相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这两项收入也要明显低于平均水平。
表1.城镇低收入组与城镇平均收入结构对比表
金额(元) |
结构(%) |
差距(元) |
|||
城镇低收入组 |
城镇平均 |
城镇低收入组 |
城镇平均 |
||
可支配收入 |
12142 |
26570 |
100.0 |
100.0 |
14428 |
一、工资性收入 |
6806 |
14662 |
56.1 |
55.2 |
7856 |
二、经营净收入 |
1707 |
3567 |
14.1 |
13.4 |
1860 |
三、财产净收入 |
876 |
2629 |
7.2 |
9.9 |
1753 |
四、转移净收入 |
2753 |
5713 |
22.7 |
21.5 |
2960 |
2.农村低收入组居民收入增长乏力。2014年,农村低收入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0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0%,增速比农村平均水平低8.4个百分点。农村高低收入比由上年的6.3:1上升到6.9:1,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表2.农村低收入组与农村平均收入结构对比表
|
金额(元) |
结构(%) |
差距(元) |
||
|
农村低收入组 |
农村平均 |
农村低收入组 |
农村平均 |
|
可支配收入 |
3107 |
10060 |
100.0 |
100.0 |
6954 |
一、工资性收入 |
1079 |
4088 |
34.7 |
40.6 |
3009 |
二、经营净收入 |
997 |
3639 |
32.1 |
36.2 |
2641 |
三、财产净收入 |
27 |
166 |
0.9 |
1.6 |
138 |
四、转移净收入 |
1003 |
2168 |
32.3 |
21.5 |
1165 |
从收入构成看(见表2),农村低收入组的人均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都明显低于农村平均水平,这也是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拉动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而农村低收入组居民家庭普遍劳动力少,年龄较大,主要靠小规模农业生产维持生活,即使外出也是从事低收入的体力劳动。从经营性收入看,农村低收入组居民以农业生产为主,人均第一产业经营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85.8%,并且在第一产业收入中,有68.3%为自产自用实物收入。而从农村平均水平看,经营收入增长最主要的拉动力来自第三产业经营收入。农村低收入组人均转移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32.3%,高于平均水平10.8个百分点。农村低收入组的转移性收入主要来源于亲友支付赡养费和外出务工人员寄回带回收入,两项收入分别为215元和565元,合计占转移性收入的比重达77.8%。人均社会救济和补助收入73元,救济、帮扶水平仍需提高。
二、消费结构出现积极变化
1.消费支出增长迅速,消费结构有所改变。调查资料显示:2014年,全省低收入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17元,增长15.6%,比平均水平高4.2个百分点。八大类消费除其他用品和服务外,均呈增长态势。
从表3可以看出,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消费结构正在出现积极变化。八大类消费中,增幅最大的三类为文教娱乐、交通通信和衣着,增幅都超过20%,文教娱乐与交通通信消费一般为发展与享受型消费,衣着消费的快速增长主要反映了对穿着时尚与质量要求的提高。生存型消费食品烟酒与医疗保健支出增幅仅为10.1%和4.8%。
表3.低收入家庭生活消费增长情况
|
金额 |
增幅(%) |
生活消费支出 |
6417 |
15.6 |
食品烟酒 |
2396 |
10.1 |
衣着 |
308 |
20.3 |
居住 |
1319 |
13.1 |
生活用品及服务 |
373 |
13.3 |
交通通信 |
524 |
21.5 |
教育文化娱乐 |
841 |
49.5 |
医疗保健 |
538 |
4.8 |
其他用品和服务 |
117 |
-0.2 |
2.食品消费水平低,比重大。2014年低收入组人均食品消费2396元,仅为平均水平的56.5%,恩格尔系数为37.3%,高于平均水平5.4个百分点。从食品支出的结构来看,粮油类的支出水平相差不大,肉类、水产品、干鲜瓜果、蔬菜和食用菌的消费差异明显。此外,在外用餐支出水平的差距也很大,全年低收入组居民人均在外用餐75元,仅相当于平均水平的14.9%。
3.教育支出投入大,文化娱乐生活相对贫乏。文教娱乐支出是城镇居民除了食品与居住之外的第三大消费支出。2014年,低收入组人均教育支出707元,占文教娱乐支出的79.7%,高于平均水平25.9个百分点。在低收入家庭的教育支出中,高中教育与大专及以上教育支出较高,这反映了低收入家庭为了改变生活现状,注重子女教育投资,在有限的收入中拿出较大部分投入到子女的教育支出中。而在文化娱乐支出方面,低收入组人均仅为171元,不足平均水平的三成,团体旅游、健身、电影演出消费分别只有平均水平的7.0%、2.2%和1.0%。
三、低收入家庭生活负担仍然较重
1.大部分收入用于维持生活消费,结余和积累较少。2014年,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人均购买生活消费品及服务支出少342元,部分困难家庭出现收不抵支,难以进行储蓄与投资。全年低收入组人均存入储蓄款仅285元,没有购买有价证券支出与其他投资支出。
2.家庭人口多,就业人口少。以城镇居民为例,根据调查资料,城镇低收入组家庭户均人口3.46人,比全省城镇平均水平多0.52人。城镇低收入组家庭平均每个就业者要负担2.05人,比全省城镇居民平均高0.2人,生活压力较大。
3.就业者文化程度低,行业选择面窄。与全省相比,低收入家庭就业者的文化程度偏低。低收入家庭就业者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2.6%,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3.2个百分点,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85.5%,比全省平均高22.2个百分点。文化水平偏低使就业者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其就业岗位以零星就业和从事小本生意的个体经营为主。
撰稿: 林嘉
核稿:陈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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