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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零售结构调查规范化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稿件来源:总队专项调查处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服务零售结构调查专业抽样调查工作,提高调查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标准化水平,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服务零售结构调查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服务零售结构调查调查。

第三条  服务零售结构调查工作应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做到独立统计、规范统计、如实统计、诚信统计。

第二章  调查制度审批与执行

第四条  服务零售结构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服务零售结构调查方案》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调查目的

从服务消费市场供给方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服务行业经营者的调查,推算服务行业通过交易提供给其他单位和居民个人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服务活动价值总额在其总收入中的占比,为全国及地区服务零售额测算提供基础数据和有关资料。

(二)调查目的及范围

调查目的是从服务消费市场供给方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服务行业经营者的调查,推算服务行业通过交易提供给其他单位和居民个人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服务活动价值总额在其总收入中的占比,为全国及地区服务零售额测算提供基础数据和有关资料。

调查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重点调查第三产业中既提供生产性服务又提供消费性服务的行业,包括以下12个行业:道路运输业(54)、水上运输业(55)、航空运输业(56)、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58)、住宿业(61)、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房地产业(70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701)租赁业(71)、商务服务业(72)、其他服务业(82)、新闻和出版业(86)。

(三)调查内容及频率

调查内容包括样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客户构成等。详见调查表式。

调查频率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

(四)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负责抽样调查方案的制定、样本单位的选取、数据处理和总体推算。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和服务业司共同负责服务零售结构调查。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样本单位的审核、汇总。各市、县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样本单位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和上报。

第三章  调查样本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调查样本的管理

调查样本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行业发展情况、最终消费特点等信息进行聚类,将部分行业划分成若干个片区,形成“行业×片区”的若干子总体,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最终得出并下发。

第六条  调查样本的维护

严格执行国家抽样调查方案,对国家统计局下发的调查样本进行核实,重点核实调查样本的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行业代码、运营状态、主营业务等信息。对于关闭(破产)、注销(吊销)、停业(歇业)、外迁(找不到)、消亡等调查样本填写上报《存疑样本表》。对于存疑样本,要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并进行替换,替换工作按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分层的原则,在《备选框》中查找有效企业进行替换并上报核实替换情况。调查样本经核实存在信息变更等情况的,要及时填写《信息变更表》并上报。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和逐级审核负责制。调查数据录入联网平台,要按照职责要求,对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对于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以及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反馈的重点核实数据,各级调查队要及时认真进行核实,核实情况须由调查员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核把关并签字,方可上报总队。

1.县级调查统计人员职责:县级调查统计人员必须是正式职工,负责本地区的现场调查、数据审核、数据录入、数据上报等工作;对调查样本进行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账;如遇工作变动,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帮助新接手同志顺利接手工作;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提升调查数据质量。

2.市级调查统计人员职责:市级调查统计人员必须是正式职工,负责本地区的现场调查、数据审核、数据录入、数据上报等工作;对调查样本进行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账;如遇工作变动,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帮助新接手同志顺利接手工作;市级调查统计人员除本级审核外,还需审核把关所辖县(区)调查队的调查数据,督促指导县级调查统计人员做好各项工作。

3.按逐级审核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对专业人员生成的数据、分析及其他文字资料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方可上报。

第五章  数据采集

第八条  数据采集工作原则

各市、县调查队负责本地区的现场调查、数据采集、审核以及录入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数据采集工作要求

调查员必须准确理解《服务零售结构调查方案》,熟悉服务零售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掌握调查技巧,遵循调查流程,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数据采集、数据录入等工作,并做好情况记录。

第六章  数据审核评估

第十条  调查样本的审核和评估

根据国家统计局《服务零售结构调查方案》的要求,对调查样本的数量、样本的代表性进行审核和评估,重点审核评估调查样本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认真核实并及时替换更新、是否具有足够代表性、是否能满足服务零售结构调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综合数据的审核和评估

根据《服务零售结构调查方案》的要求,对市、县级调查队的综合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估,重点评估数据的采集方式、数据质量以及联网直报的录入、审核、报送等情况,同时还将对各地撰写的工作动态、重大信息、调查分析、调研报告等进行评估,并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数据发布与解读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和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数据发布的方式、口径、范围、时间、流程等规定,做好数据发布和解读,并做好数据发布后的舆情监测,以便及时妥善应对重大统计舆情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未经评估、批准的数据、稿件不得对外发布和提供。数据采集、处理的相关部门和统计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在数据发布前泄露数据。

第十四条  数据发布和解读后,要主动征求和搜集各类统计用户对发布数据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八章  数据存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专业要求建立健全各种资料管理制度,原始记录与报表装订成册归档保存,以“科学、实用、方便”为原则,建立健全样本电子台账。台账要求账表内容一致,指标填写齐全、逻辑关系准确,实现纸介质和电子介质的同步管理。

第九章  数据质量督查

第十六条  根据总队数据质量督查的统一部署,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督查,形式为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总队负责对市、县两级的数据质量进行督查。督查项目包括:

1.对工作组织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服务零售结构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安排、调查保障和调查方法等。

2.对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原始报表、数据质量、各项台账以及调查样本核实替换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队专项调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