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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经理调查规范化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稿件来源:总队专项调查处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采购经理调查专业抽样调查工作,提高调查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标准化水平,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采购经理调查。

第三条  采购经理调查工作应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做到独立统计、规范统计、如实统计、公共统计、诚信统计。

第二章  调查制度审批与执行

第四条  采购经理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调查目的:为了编制湖南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及非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加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监测与预警能力,为全省宏观调控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依据和咨询建议。

(二)调查内容: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对企业采购及其相关业务活动情况的判断,主要包括对企业生产、订货、采购、价格、库存、人员、供应商配送、采购方式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采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非制造业企业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经理对企业经营活动、采购及相关业务活动情况的判断,主要包括对业务总量、新订单(客户需求)、存货、投入价格、从业人员、供应商配送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三)调查方法:调查以全省为总体,采用重点调查抽样方法。

(四)调查对象: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即企业主管采购业务活动的副总经理或负责企业原材料采购(包括能源、中间产品、半成品和零部件)的部门经理。

非制造业法人企业以及视同法人的非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经理。

(五)调查组织方式:各市县级调查队负责催报和审核,湖南调查总队专项处负责业务指导和数据汇总。

第五条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报经国家统计局或总队批准。

(一)变更的内容为:调查指标、调查表式、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样本数量和组织方式等。

(二)审批的权限为:总队变更国家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市县调查队变更国家或总队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总队审批。

(三)执行的要求为: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调查制度,再次变更调查制度内容的,必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各级调查队应当加强对采购经理调查项目的管理,通过专项工作检查、日常调研、执法检查等形式,对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调查样本抽取与维护

第七条  调查样本单位的抽选原则。根据《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抽样方案应尽量兼顾样本的均匀分布和对行业总体的代表性。一是要选取经济总量大、经济活动代表性强的大型企业;二是要选取能够体现地方产业结构发展特色的企业;三是要侧重选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第八条  样本抽选替换共分二个级别: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由国家统计局、总队抽选确定。

第九条  新样本开户时,必须履行相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

第十条  样本维护的基本原则:

(一)重新审定上年度样本企业代表性。为确保采购经理调查样本的国民经济行业、企业规模等基本结构不变,保持样本的相对稳定,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对企业行业、规模重新认定。

(二)将消亡的样本企业(包括破产、倒闭、停产、歇业、转业、兼并重组等)剔除,并按照“同行业同规模”原则选取新的样本企业替换,即新的样本企业要与原样本企业所属行业及规模一致。如果无法找到“同行业同规模”样本企业,必须经总队请示国家统计局后进行处理。

(三)采购经理调查每年只进行一次样本轮换,其中国家级样本轮换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新增和删除样本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必须经总队请示国家统计局,国家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调查;省级样本轮换率和企业变更等,必须在总队指导下进行。

第四章  调查人员配备与职责

第十一条  采购经理调查工作必须配备专职人员。每个市级调查队应配备1名及以上人员专职从事采购经理调查工作,同时应设有AB角人员(可兼职),以防不时之需。将调查催报等工作分解到县(市、区)的,要建立稳定的辅助调查员队伍,确保每个县(市、区)都有固定的辅助调查员负责采购经理调查工作,并保持紧密的联系。

第十二条  每个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三条  加强调查人员的管理。应建立工作人员变动资料交接制度和辅助调查员信息库,及时更新维护。相关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总队专项处。负责人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队专项处;一般工作人员发生变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队专项处。

第十四条  加强调查人员的培训。应定期开展统计法治培训、业务培训和调查技能培训,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调查工作水平。

第五章  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数据上报

第十五条  采购经理调查问卷的布置与培训。湖南调查总队按照国家统计局《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布置全省采购经理调查工作,并下发《湖南省采购经理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应按照《湖南省采购经理统计报表制度》的统一要求,对所属基层统计调查部门及所辖企业召开会议,集中培训和布置采购经理调查工作(特殊时期可通过视频会议、下发培训视频等)。培训,对于统计专业人员,以调查目的、调查制度、调查方法、调查技巧、联网直报系统专业用户端使用等作为培训重点;对于样本企业,以调查意义、指标内涵、联网直报技术和统计法制法规等作为培训重点。布置工作,各级调查队应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采购经理调查对国家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作用,努力获取企业对调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保质保量完成采购经理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样本企业联系人制度。为了保持与调查企业的紧密联系,确保调查问卷的按时按质填报,各市级调查队应当建立样本企业联系人制度。确定企业采购(供应)经理或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为第一联系人,企业指定的统计员、会计或其他人员为第二联系人。建立联系人的联系方法档案,定期对联系人进行业务培训,向其传达上级关于采购经理调查工作的要求,建议设立采购经理调查企业联系人工作QQ群或微信群等,按时提醒联系人及时填报问卷,对问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之沟通。如企业联系人岗位发生变动,需及时更新联系人信息,并做好业务培训,确保报表上报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制定提醒和催报办法。在问卷填报日期到来之前,各级调查队需以电话、短信、网络通讯工具等方式,提醒被调查者按时上报问卷,必要时向被调查者发出催报通知。对于经多次催报仍未报送的企业,则需派人或委托有关人员深入被调查企业了解原因,并现场催报,如仍拒不报送,则可按《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问卷的填报。调查问卷分年报和月报两种。年报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由企业相关人员在规定日期内,在国家一套表平台进行网上直报。月报问卷分为《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和《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由企业采购(供应)经理或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在规定日期内,在国家一套表平台进行网上直报。网上直报完成后,企业应打印报表并签字(盖章)存档,各地调查部门亦可打印所辖区企业报表存档。严禁市、县、区调查统计部门擅自代企业填报,但对于因特殊情况当次不能实现联网直报的企业,可以与直管的各级调查队联系,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以代报方式上报数据,代报机构需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报表及当次代报委托书存档。

第六章  调查数据审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数据审核。按审核过程分为初审、复审;按报表频次分为年报审核和月报审核。

(一)初审。包括联网直报和代报:

联网直报:联网直报平台提供边录边审功能,网上直报的企业在报送报表时,直报平台自动对报表进行逻辑审核,审核通过方可报送。在数据上报阶段,各级统计机构自开网之日起,逐日对企业填报数据情况进行监测,密切监控各地数据上报进度,进行提醒和催报,做到“应报尽报”。

代报:对于因特殊情况当次不能实现联网直报的企业,统计机构人员应在网上代报前,先对企业纸质报表的内容、逻辑关系进行严格的人工审核,并根据经验对报表内容进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查询,确保数据准确、可靠。报表中各选项均须填写完整,对填写不完整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属于漏填的要补填,属于未发生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处理,并在数据上报说明中加以说明,禁止无中生有,随意编造数据。

(二)复审,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利用采购经理调查联网直报系统中数据审核功能对录入后的数据进行逻辑关系判断,对出现的错误提示,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加以修正;对出现的警告提示,应及时查询,如系企业实际情况,则须在上报说明中加以说明,不能擅自修改。

二是各级统计专业人员要加强对企业报表的审核,认真审查企业填写的上报说明,审核通过及时验收,对存疑数据应及时联系企业查询,确有错误的要进行修正或重新上报。

(三)年报审核。年报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重要指标审核。第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核查企业行业是否发生变化。若行业大类发生变化,则需根据样本轮换中“同行业同规模”的原则,更换样本;若行业中类、小类发生变化,应对其行业代码进行修正。第二,核查企业规模变化情况(企业规模是否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资产、上年末从业人员人数等指标相匹配),确保各省的国家级样本企业的规模比重与上年基本一致,如发生变化需适当调换样本。第三,核查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与其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是否相匹配。

二是核查各项财务指标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准确填报。第一,是否遵循属地原则,即按照经营地进行统计,独立法人单位或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经济数据不能并入母公司上报;第二,是否按照填报当日最新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填报,并将填报依据资料复印存档,以待检查。第三,要进行两年对比审核。年报中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资产总计等指标需进行两年对比,同比差异过大或指标间逻辑关系异常的数据,应与企业重新核实确认,该项工作一般在年报上报过程中及年报上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月报审核。月报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企业填报人及填报时间审核。确保填报人为企业采购(供应)经理或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确保填报时间在规定填报日内。

二是逻辑审核。各市调查队的统计人员,应对企业上报的问卷逐一审核,有逻辑关系的选项需特别注意,各分项指标的逻辑关系是否矛盾;各分项指标是否连续数月填报内容均无变化等。如发现指标间逻辑矛盾的或者主要指标连续三个月以上无变化的,应与企业沟通并核实情况。

(五)开放题问题审核。开放题问题是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与企业沟通的重要窗口,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对问卷中填写“增加(上升)”或“减少(下降)”较多的企业,应建议他们填写开放题,尤其是重点企业,更要密切关注,多做工作。对突发性、倾向性、普遍性的内容要及时汇编上报给总队专项处。

第二十条  数据评估。据评估是采购经理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利用内外部相关数据开展评估,确保采购经理调查数据准确可靠。评估内容主要包括PMI各综合数据、分项数据、行业数据等,重点采用以下方法:

(一)相关资料判断法。即利用与采购经理调查结果相关的统计、会计、核算、大数据等资料,如增加值、发受电量、货运量、固定资产投资、生产、库存、价格(PPI、卓创大宗商品出厂价格指数、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价格)、BDI、股市交易量等资料,对采购经理调查所取得的数据汇总资料和各项指数进行全面对比、分析、研究、判断。

(二)逻辑分析评估法。即对数据汇总资料和各项指数进行内部结构评估。第一,各类分组指数间的匹配性评估,如规模、行业、注册类型、地区、主要经济圈等各类分组数据;第二,各项指数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评估,如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等运行变化情况及相关关系。

(三)企业专访法。即针对调查结果中反映出的经济运行变化,对一些重点行业、规模、区域的企业使用电话回访等快速调研方式,对当期数据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

(四)趋势判断法。即根据指数时间序列走势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当前经济周期运行特点,并通过各项指数的长期和短期运行趋势对宏观经济景气度和转折点进行判断评估。

第七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统计台账。为全流程监控采购经理调查数据质量,确保上报数据有据可依、有证可查,要求调查企业及各级调查队建立统计台账并存档。包括采购经理调查企业台账(统计报表工作手册)、采购经理调查月报上报情况台账、采购经理调查工作自查台账、采购经理调查企业核查抽查汇总台账、采购经理调查企业面访台账等。

第二十二条  统计资料保管与归档。各级调查队应当按照保密制度规定,明确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妥善做好全过程纸介质文件和数据、电子文档和电子数据的保存和管理。应设置调查资料专用存放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若发生变动,应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对由计算机处理的调查数据,要将数据按月度及时备份,以防数据丢失。调查资料的归档工作应在月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遵守保密制度相关规定。各级调查队和调查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采购经理抽样调查指数只推算省级,并经国家统计局授权后发布。分市级指数不得向外发布。

第八章  调查业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抽查。每年4月至9月为数据质量核查抽查周期,各市级调查队应按照《数据质量核查方案》所规定的核查内容、方法和样本数量等开展核查工作,按时提交核查总结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各市级调查队每年应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对本区域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抽查,并配合总队的“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工作。及时发现报表中的异动数据,对不积极配合调查、基础工作较差、统计报表屡次迟报拒报、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组织年度业务考核。本专业按年度对除张家界外的13个市州国家调查队进行考核。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和统计信息分析。

(一)基础工作包括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数据上报说明,统计台账、企业回访、数据质量核查抽查工作。

(二)统计信息分析为重大信息和专题分析。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比按年度进行,由总队专项调查处评出优秀等次4名、良好等次5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队专项调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