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调查数据>调查制度及方案

房地产价格调查规范化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稿件来源:总队生产价格调查处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地产价格调查基础建设,科学有效地组织全省房地产价格调查工作,推进调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房地产价格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级国家调查队房地产价格调查专业。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调查的基础工作内容包括:样本抽选、价格采集、权数确定、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检验、数据评估、数据开发应用、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

 

第二章  专业设计与工作流程

 

第四条  现行房地产价格调查指住宅销售价格调查,包括新建住宅价格和二手住宅价格调查。

第五条  基本任务。及时了解和反映房地产价格的变化情况和变动趋势,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依据,为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房价统计调查服务。

第六条  调查内容。包括报告期和基期住宅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情况。

第七条  调查对象。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房产交易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营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八条  调查方法。新建住宅由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网签数据;二手住宅价格调查采取向二手住宅交易管理部门及相关经纪机构发放报表方式调查报送。重点企业住宅销售价格问卷调查选取新建楼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问卷报送。

第九条  调查流程。市级国家调查队整理、审核、录入所辖区域调查单位上报的数据,通过科学测算、综合评估,得出本市房地产价格指数后,将相关数据上报总队;总队审核汇总全省房地产价格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

 

第三章  网点抽选及轮换

 

第十条  数据报送网点。房地产价格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新建住宅数据采集是使用调查城市住宅网签部门当月全部网签数据;二手住宅数据采集是选择二手住宅交易中心或其他管理部门网签或备案数据,同时向营业额占当地营业额比重较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二手住宅经纪机构收集交易数据。重点企业住宅销售价格问卷调查通过调查问卷形式,选取有代表性的新建楼盘、房地产经纪机构报送。

第十一条  现场调研网点。新建住宅实地调查点原则上选取每月网签面积或金额排名靠前的楼盘、部分新开盘楼盘共计10个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二手住宅调查在监测区域内按照兼顾不同的地段选取10个经纪公司网点进行实地调研。重点企业住宅销售价格问卷调查选取不少于10个报告月内新批预售楼盘或成交面积及成交金额排名靠前的新建楼盘,以及不少于10个有代表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二条  网点轮换。为保证房地产价格调查工作的持续性,各调查城市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将较大的新开盘楼盘、新设立二手住宅中介机构列入房地产价格调查单位。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销售价格调查数据由房产管理部门提供调查月全部网签数据。二手住宅房地产价格由二手住宅交易管理部门及相关经纪机构填表上报。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住宅销售价格问卷调查由新建楼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填表上报。

第十五条  价格资料的加工整理、可比口径调整。新建住宅网签数据应按国家要求进行规范整理;二手住宅价格调查中所调查的价格均是买方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支付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包括与交易有关的各种税费、手续费、中介费。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调查问卷由被调查企业相关负责人定期填报;经纪机构房价调查问卷由经纪机构相关工作负责人定期填报。

第十七条  调查单位报表审核。填报内容的逻辑关系与合理性审核,如报告期单价、上期单价、简要说明及价格变动原因等;企业属性指标的一致性检查,如组织机构代码;报表完整性检查,如单位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是否填写完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定签章。

 

第五章  数据审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数据审核流程:原始数据审核——查询、改错——数据录入——录入资料检查。

第十九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对调查单位报表完整性、数据逻辑性进行审核,对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与房地产市场运行趋势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数据质量“三审”制度。即业务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审核、队长审批。要建立“数据审核登记表”,审核人要在审核表上签字负责,审核登记表要如实记录差错及更改情况。审核登记表的记录将作为数据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在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向总队生产价格处报告,征得总队同意后进行处理。对总队因数据问题的有关查询,市级国家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必须及时查实并回复。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指数是反映一段时间房地产价格变化趋势和变动幅度的指标。指数的数据质量一般不进行定量评估,也无法通过计算抽样误差得出价格指数与实际值的误差结论。评估房地产价格指数,主要从制度的科学性,调查组织过程的严谨性,源头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以及各级数据审核的适时性、客观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第二十三条  调查方案执行情况评估

(一)调查单位是否分布合理,选取的调查样本是否有较高的代表性;

(二)调查单位报送的价格资料是否同质可比,是否剔除了非价格变动因素;

(三)原始数据台账和原始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四)权数资料是否科学可靠;

(五)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是否正确,是否使用了国家编制的程序。数据资料处理是否准确,是否经过正确的审核,及时、完整、准确地上报了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代表性评估

(一)调查单位代表性评估。检查是否按照调查方案的规定抽选房地产价格调查单位,调查单位房地产营业额是否达到方案规定的覆盖面的要求;

(二)调查样本代表性评估。选择的调查样本是否满足覆盖房地产价格调查基本分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权数资料评估。检查权数资料来源是否正确,是否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计算权数,是否及时对权数进行修订。新建住宅、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权数确定方法,基本分类指数计算使用调查单位本月销售面积、本月销售金额之和作为权数,分别加权计算后算术平均作为基本分类的指数,基本分类以上指数计算使用本城市上年销售面积(固定权数)进行加权计算。固定权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六条  价格指数数据质量评估。将房地产价格指数与统计局、国土局及房产管理部门的相关统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评估。

 

第六章  数据处理与上报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要及时对调查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对报表说明进行合并整理;审核无误后进行数据录入汇总,形成原始数据保留备份;经业务负责人和分管队领导审定后向总队上报。

第二十八条  数据汇总。房地产价格实行全省及市、州分级汇总。总队对市级国家调查队报送的数据与报表说明再次进行审查,向市、州调查人员查询纠错,查询无误后进行汇总。形成数据备份文件,报处室负责人、总队队领导审批后,上报国家统计局。

第二十九条  数据上报时间。8个国家调查城市次月5日12时前,总队次月后6日前向国家统计局上报。国家局临时调整上报时间和安排,总队及时下发。

 

第七章  数据发布与应用

 

第三十条  房地产价格指数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发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发布房地产价格指数后,可整理提供省委、省政府管理决策参考。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必须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章  资料管理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  总队、市级国家调查队都要建立房地产价格指数月度、年度统计台账,对月度、年度的全部数据进行备份。调查单位要定期将房地产价格调查报表进行整理归档。台账的设置和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除必要的手工台账外,尽量使用电子台账。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统计资料应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实行调查单位、市级国家调查队和总队三级管理制度,实现房地产价格统计资料管理档案化、系列化、科学化。

第三十五条  调查单位的统计人员更换时,在进行工作交接的同时需办理资料移交手续;资料的销毁要按保密制度规定,经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调查统计资料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提供,有关原始数据资料应该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第九章  调查回访与基层基础工作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调查企业回访联系制度。总队及市级国家调查队要定期对房地产价格调查企业进行调查回访。总队视工作需要每月电话抽查调查企业5家以上,每个季度深入企业实地调查回访3家以上。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调查人员调查回访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价格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情况,了解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实地察看企业选取的调查样本是否准确,价格资料是否同质可比、真实可靠。

第三十九条  总队调查回访的主要内容,检查市级国家调查队执行调查回访情况和企业价格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情况,察看企业价格采集情况。

第四十条  总队和市级国家调查队要设立调查企业联系回访登记本,及时登记调查回访情况。

第四十一条  总队生产价格调查处每年对市级国家调查队进行一次基层基础工作与数据质量抽查检查。市级国家调查队要认真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上报总队生产价格调查处。

第四十二条  基层基础工作与数据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总队根据每年基础工作及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调整检查方式。

第四十三条  在基层基础工作与数据质量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印发检查情况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章  调查机构与调查人员

 

第四十四条  总队生产价格调查处是全省房地产价格调查工作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调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房地产价格调查制度,确保房地产价格调查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调查队的负责人负有组织实施、监督本单位调查人员开展房地产价格调查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必须设置专门的调查机构,配备专职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保障。

第四十七条  调查人员基本素质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执行房地产价格调查制度,自觉遵守调查工作纪律,认真开展房地产价格调查工作;

(二)熟悉有关统计调查业务知识、调查访问技能、计算机知识、经济知识、写作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负责搜集本地区房地产企业信息,按照国家调查方案要求抽选和增补调查样本。

第四十九条  负责调查样本管理与维护。建立调查单位基本信息库,对基层调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定期通报调查单位工作情况。

第五十条  负责调查单位的数据审核与质量查询,及时了解调查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变化情况。

第五十一条  按时录入和报送房地产价格调查数据,编写上报报表说明。

第五十二条  及时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开展房地产价格形势分析和统计研究,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队生产价格调查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