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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规范化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稿件来源:总队生产价格调查处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基础建设,科学有效地组织全省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推进调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国家调查队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专业。

第三条  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的基础工作内容包括:样本抽选、价格采集、权数确定、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检验、数据评估、数据开发应用、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

第二章 专业设计与工作流程

    第四条  工业生产者价格包括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

第五条  基本任务。及时了解和反映工业生产者价格的变化情况和变动趋势,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依据,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第六条  调查内容。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包括报告期和基期工业企业第一次出售产品时的出厂价格和作为中间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

第七条  调查对象。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对象为全省工业企业。

第八条  调查方法。采取市(州)调查队向被调查企业布置价格调查报表,调查企业自填上报。

第九条  工作流程。调查企业搜集整理调查月工业生产者出厂与购进价格资料,填写企业价格台账、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工业生产者出厂与购进价格报表;市级国家调查队对所辖区域调查企业填报数据审核验收,生成本市州调查月工业生产者出厂与购进价格报表上报总队;总队对全省调查企业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审核汇总全省工业生产者出厂、购进价格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

第三章  网点抽选及轮换

第十条  工业生产者价格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将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抽样对象,采用重点调查的方法选择调查企业;适当补充部分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采用典型调查的方法选择调查企业。

第十一条  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单位的选择要求:按工业行业选择调查企业,原则上90%以上的中类行业都要有调查企业,调查产品所代表的行业销售产值应超过全部工业销售产值的70%;大型工业企业应尽量都选为调查企业;企业生产稳定、经营正常、产品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有地方特色。总队根据调查产品对全省中类行业覆盖的需要,要求市、州必须抽选的调查企业。

    第十二条  样本轮换。为保证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的持续性,工业企业一旦确定为调查企业,就要稳定一段时间(原则上为5年)。在调查期内因关并、停产、转产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上报工业生产者价格的,市级国家调查队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报告,按调查方案规定增补新的调查企业。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  工业生产者价格由调查企业统计人员自行采价填表上报。

第十四条  调查企业统计人员每月5日、20日定时采集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与购进价格。出厂产品采集当日同规格品销售金额最大的销售凭证计算当日销售单价,并了解销售条件与技术特征是否变化及变化情况;购进产品采集当日同规格品购进金额最大的购进凭证计算当日购进单价,并了解购进条件与技术特征是否变化及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对搜集的资料逐一加工整理、计算、进行可比口径调整。出厂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运费,销售条件发生变化的进行调整并说明;购进价格包含增值税、运费,购进条件发生变化的进行调整并说明。填写当月统计台账。

第十六条  填写工业生产者出厂与购进价格月报及报表说明。

第十七条  报表审核。填报内容的逻辑关系与合理性审核,如报告期单价、上期单价、简要说明及价格变动原因等;企业属性指标的一致性检查,如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类型、企业规模、行业代码等;报表完整性检查,如企业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是否填写完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定签章。

第五章  数据审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数据审核流程:原始数据审核——查询——返回企业审核、改错——企业重新填报。

第十九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对调查企业报表完整性、数据逻辑性进行审核,对调查产品报告期价格出现大起大落的,要查明原因做出说明,还要进行主要产品价格变化情况与国际国内市场价格趋势一致性审核、与宏观经济形势的相关性审核等。

第二十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数据质量“三审”制度。即业务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审核、队长审批。要建立“数据审核登记表”,审核人要在审核表上签字负责,审核登记表要如实记录差错及查询更改情况。审核登记表的记录将作为数据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在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向总队生产投资价格调查处报告,征得总队同意后进行处理。对总队因数据问题的有关查询,市级国家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必须及时查实并回复。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是反映一段时间工业生产者价格变化趋势和变动幅度的指标。指数的数据质量一般不进行定量评估,也无法通过计算抽样误差得出价格指数与实际值的误差结论。评估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主要从制度的科学性,调查组织过程的严谨性,源头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以及各级数据审核的适时性、客观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第二十三条  调查方案执行情况评估

(一)调查单位是否分布合理,选取的调查产品(规格品)是否有较高的代表性。

(二)调查单位报送的价格资料是否同质可比,是否剔除了非价格变动因素。

(三)原始数据台账和原始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四)权数资料是否科学可靠。

(五)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是否正确,是否使用了国家编制的程序。数据资料处理是否准确,是否经过正确的审核,及时、完整、准确地上报了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代表性评估

(一)调查单位代表性评估。检查是否按照调查方案的规定抽选工业企业作为调查企业,调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方案规定的覆盖面的要求。

(二)调查产品(规格品)代表性评估。调查的工业产品要覆盖本地区主要中类工业行业。

第二十五条  权数资料评估(目前,市级国家调查队不汇总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亦不要求市、州设置权数)。检查权数资料来源是否正确,是否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计算权数,是否及时对权数进行修订。行业小类及以上权数采用工业统计三年销售收入产值计算,基本分类以下通过对调查企业网上调查取得,每逢五、逢十的年度调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价格指数数据质量评估。对主要产品价格变化情况与国际国内市场价格趋势一致性评估,对综合指数、分行业指数与宏观经济形势的相关性评估。

第六章  数据处理与上报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要及时对调查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对企业报表说明进行合并整理;审核无误后生成本市州工业生产者价格报表,形成原始数据保留备份;经业务负责人和分管队领导审定后向总队上报。

第二十八条  数据汇总。工业生产者价格实行全省超级汇总。总队对市级国家调查队报送的数据与报表说明再次进行审查,向市、州调查人员查询纠错,查询无误后进行汇总。形成数据备份文件,报处室负责人、总队领导审批后,上报国家统计局。

第二十九条  数据上报时间。调查企业当月20日至26日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工业生产者出厂与购进价格调查报表,以及相应报表说明;市级国家调查队同步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26日前完成企业数据验收,通过FTP向总队上报报表数据及报表说明;总队报告月后4日(国家有特殊规定除外)向国家统计局上报。

第七章  数据发布与应用

第三十条  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全省及市、州价格指数由总队生产投资价格调查处统一反馈。各市级国家调查队须等总队数据反馈后,方可公开引用。未经总队布置,市级国家调查队自行编制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的,只能用于分析研究参考,不得作为正式指标使用。

第三十一条  总队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汇总后,及时提供省统计局工业统计处、核算处,供缩减工业发展速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使用(统计局不得对外提供);同时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供管理决策参考;国家审核通过、并公开发布后,通过总队网站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必须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统计调查资料,定期对外公布有关数据,并负责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第八章  资料管理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  总队、市级国家调查队都要建立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月度、年度统计台账,对月度、年度的全部数据进行备份;调查企业要建立调查产品、规格品的价格台账。台账的设置和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除必要的手工台账外,尽量使用电子台账。

第三十四条  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资料,应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实行调查单位、市、州队和总队三级管理制度,实现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资料管理档案化、系列化、科学化。

第三十五条  调查企业遇有统计人员更换时,在进行工作交接的同时需办理资料移交手续;资料的销毁要按保密制度规定,经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统计资料的提供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提供调查单位的原始数据资料。保密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九章  调查回访与基层基础工作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调查企业回访联系制度。总队及市级国家调查队要定期对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企业进行调查回访。每个月市、州队调查人员应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与调查企业联系一次以上,经以上方式联系调查企业仍不能及时报送数据,或数据质量存在明显问题的,调查人员必须到调查企业进行实地回访。总队视工作需要每月电话抽查调查企业5家以上,每个季度深入企业实地调查回访3家以上。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调查人员调查回访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价格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产品主要特征、性能及其对价格调查的代表性情况,实地察看企业选取的代表产品是否准确,价格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十九条  总队调查回访的主要内容,检查市、州队执行调查回访情况和企业价格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情况,察看企业价格采集情况。

第四十条  总队和市级国家调查队要设立调查企业联系回访登记本,及时登记调查回访情况。

第四十一条  总队生产投资价格调查处每年对市级国家调查队进行一次基层基础工作与数据质量检查。市级国家调查队要认真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上报总队生产投资价格调查处。

第四十二条  基层基础工作与数据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湖南调查总队根据每年基础工作及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调整检查方式。

第四十三条  在基层基础工作与数据质量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印发检查情况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章  调查机构与调查人员

第四十四条  总队生产投资价格调查处是全省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制度,确保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调查队的负责人负有组织实施、监督本单位调查人员开展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必须设置专门的调查机构,配备专职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保障。

第四十七条  调查人员基本素质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执行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制度,自觉遵守调查工作纪律,认真开展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

(二)熟悉有关统计调查业务知识、调查访问技能、计算机知识、经济知识、写作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负责搜集本地区工业企业信息,按照国家调查方案要求抽选和增补调查样本。

第四十九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负责调查样本管理与维护。建立调查单位基本信息库,对基层调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定期通报调查单位工作情况。

第五十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负责调查单位的数据审核与质量查询,及时了解调查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变化情况。

第五十一条  按时生成和报送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数据,编写上报报表说明。

第五十二条  及时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开展价格形势分析和统计研究,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十一章  考核评比

第五十三条  全省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考核按总队生产投资价格调查处制定的“生产投资价格考核评比办法”实施,专业考核评比结果由总队颁布。总队组织实施的全省基础工作及数据质量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五十四条  考核评比时间,从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底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队生产价格调查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