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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监测调查规范化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稿件来源:总队住户监测处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农民工监测调查基础工作建设,科学有效地组织湖南农民工监测调查基础工作,逐步实现湖南农民工监测调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地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提供优质统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农民工监测调查方案》和《农民工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承担的农民工监测调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内容包括调查制度、工作流程、样本轮换、抽选及网点管理、调查组织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与审核、调查数据核实与上报、调查资料的管理及存档、数据质量检查与评比、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等。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是全国各调查总队农民工监测调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总队住户监测处在国家统计局住户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在湖南的农民工监测调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应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确保农民工监测调查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单位负责人负有组织实施、监督本单位调查人员执行本规则的责任。

第二章  调查制度

第五条  调查目的。通过定期收集农民工相关统计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农民工数量、流向、结构、就业、收支、生活、社会保障及创业等情况,从宏观上把握农民工发展变化情况,为制定科学的农民工政策、加强和改善农民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和抽中住户的所有住户成员。

第七条  调查内容:

农民工监测调查内容由《国家农民工监测调查方案》规定。主要内容为:住户成员基本情况,劳动力就业基本情况,外出从业人员及本地非农务工人员工作条件、收支情况、生活情况和社会保障情况,农村劳动力本地自营和创业情况,子女教育情况,调查小区人口、劳动力及举家外出情况等。

第八条  调查频率:一、二、三季度季报和年报。


 样本轮换、抽选及网点管理

第九条  样本轮换与样本抽选。农民工监测调查网点抽选方案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并由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负责组织实施。总队根据统一方案和实施细则,制订湖南省的实施方案,在得到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批准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总队制定的方案实施。由国家统计局和总队进行调查网点抽选和确定。农民工监测的调查网点应当与居民收支调查国家点中的农村网点保持一致。

第十条  网点管理。经国家统计局确定后的农民工监测调查网点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变动,须上报总队住户监测处,由住户监测处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需要替换调查户的,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总队居民收支处和住户监测处提出请示,待批准后再进行换户。未经总队同意,不得自行换户。调换的新旧样本户的家庭人口、就业人口、住房情况、收入等四项指标应基本保持一致。换户后,各单位应及时做好新调查户基础数据登记、计算机数据更新维护等工作。

 调查组织与数据采集

第十一条  农民工监测调查的数据采集工作和现场调查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承担。

第十二条  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的配备。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要明确农民工监测调查的业务负责人和调查员,并在每个调查网点选聘1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村级辅助调查员,配合调查队做好农民工监测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的培训。为提高调查质量,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要在接受总队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认真学习调查方案,熟练掌握调查方案内容和调查方法技巧。同时,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辅助调查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现场辅导,以确保调查方案的规范执行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原始数据采集方法。农民工监测调查问卷由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上门入户访问取得数据,由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在入户访问开始前,应首先向调查户介绍本调查的重要性和调查内容,请调查户给予配合。访问时应尽可能询问被访者本人,尤其对外出从业人员更为重要,如被访者不在,再请家人代答,或者通过电话进行访问。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在向调查对象提问时,语速要缓慢,语音要清楚,以确保被访者能够听清或理解访问员提出的问题。有时为了使被访者能够听懂,一个问题往往需要多次提问。此时,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也不要改变问题的措辞,而要严格按照问卷上书写的问题重复提问。

调查中,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要尽量避免诱导被访者,特别是当被访者觉得不好回答或回答支支吾吾时,调查员应让被访者独自作出自己的回答。调查员不要通过面部表情或声音提示被访者回答问题的“正确”或“错误”,也不要对被访者的任何回答表示赞同或反对。问卷里的问题在措辞上是中立的,不带有倾向性。提问时,要将问题的全部答案完整地读出,否则会破坏问题的中立性。

调查员应注意问卷中的跳转问题,在问卷或问题上都有附加指示或说明。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要在访问前熟悉跳转问题以及怎样跳转,根据要求询问有关问题并记录回答结果。

 数据处理与审核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要认真对季度和年度监测调查问卷、调查数据、举家外出情况等进行整理、审核、录入和汇总等工作。

审核:除了逻辑关系审核和平衡关系审核外,要重点审核外出从业时间和从业收入水平。对外出收入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数据必须核查到户,并保留书面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对外出打工户、本地非农务工户和家庭结构复杂户,要进行重点审核,对其月度收入进行关联检查和重点月份跟踪检查,防止错报、漏报和多报;要坚决杜绝估计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的发生。    

录入:使用PDA上的E调查软件现场采集数据后,直接上报至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平台。        

第十八条  季报、年报数据必须严格坚持四审原则:

(一)自审。即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对所负责的网点的调查问卷进行自行审核;

(二)交叉审核。即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相互交叉审核所包点的调查问卷;

(三)专业负责人审核。即农民工监测调查业务负责人将所有调查点的数据汇总后集中审核;

(四)队领导审核。即队领导对汇总数据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完成审核后,应对数据进行说明和评估。评估报告中应详细列出外出人数和收入增减幅度和影响的因素,分析年度间、季度间数据变化的主要原因。

 调查数据上报、核实

第二十条  数据上报:农民工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完成后,由队领导签发,在规定的上报时间内通过总队FTP报送至总队住户监测处。

第二十一条  上报时间和内容:

季报:季度的Q、S文件于季末18日前上报;

年报:全年的Q、S文件于12月18日前上报;

评估报告、数据情况分析报告:季末25日前上报。

年度工作总结:按总队统一要求上报。

第二十二条  核实:总队和国家统计局住户办逐级对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或差错清单下发后,各地应及时查对核实并上报核实情况。

 数据应用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数据核定制度。湖南调查总队根据分户基础数据、采用加权生成各级农民工监测数据,并对各级农民工监测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对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农民工监测调查中农民工人数、外出务工收入、举家外出比例等主要指标,数据发布实行下管一级制度,未经总队住户监测处核定反馈,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分户原始数据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十四条  规范数据发布制度。全省农民工监测调查资料须报经国家统计局住户审核认定,由湖南调查总队对外发布后才能使用。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农民工监测调查资料须经湖南调查总队审核认定后才能对外提供。

 调查资料的管理及存档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要建立和完善包括被调查户和辅助调查员的基本情况、调查点举家外出情况、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季度年度和历史资料的主要指标等内容的台账体系。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管制度,所有资料由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按时间和类别存放,实现资料管理档案化,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季、年度调查数据、分户数据、市县级和调查村的数据及数据处理程序,分别以电子版和纸介质形式永久性保存,调查问卷保存五年。资料存放整齐有序,标签分明,历史资料应保持连续性,不得遗失。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档案管理借阅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资料的保密和交接管理制度。保管好调查问卷,不得随意与他人议论调查户家庭情况,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单个调查户资料。数据未经总队审定不得对外提供。如遇机构变动、人事调整,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调查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数据质量和基础工作检查与考核评比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自查。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每年7月底以前应当至少组织1次数据质量和基础工作自查。抽选当地至少2个调查点最近一年的全部数据进行数据质量自查,包括调查表检查、账机对应检查、机实对应检查;对样本管理、资料管理、调查人员信息管理等相关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化和完整性检查。自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与方案7月底前书面报送至总队住户监测调查处。

第三十条  总队复查。总队住户监测调查处根据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报表报送情况、数据差错情况、分析评估资料报送情况和自查情况等,或按总队统一安排、或按处室工作安排分期分批进行抽查和复查。包括调查表检查、账机对应检查和机实对应检查。调查表检查至少抽取一个调查点,账机对应检查和机实对应检查至少抽取2户调查户进行检查。基础工作检查包括对样本框资料、台账资料、业务培训资料、数据核查和工作指导记录、调查员及辅助调查员信息库管理、辅助调查员及调查户补贴发放情况以及所有资料装订、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总队检查和复查结果将酌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专业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自查和复查方式。

(一)入农户。到抽中村进行入户访问,核查调查问卷情况,并对所在地调查员对调查户工作的指导、督察情况进行核实。

(二)查问卷。一是问卷是否齐全、是否为原始资料;二是调查数据是否准确、完整。主要是检查核实月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情况以及行业、职业情况等。

(三)核数据。主要是检查问卷上的数据与机器中录入的数据是否一致,进行机账一致性检查。

(四)对样本。主要是检查是否有换户情况,换户原因是否充分,换户是否报总队批准备案等。

第三十二条  交叉检查。利用召开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交叉检查。主要针对季度、年度调查表,进行交叉作业检查,促使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调查员看到差距和不足,达到取长补短,提高业务素质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对数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比。农民工监测调查业务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按照总队印发的专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十章  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的工作职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基本素质要求: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执行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自觉遵守调查工作组织纪律,认真开展农民工监测调查工作。

(二)基本掌握有关统计调查业务知识、调查访问技能、计算机知识、经济知识、写作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三)调查员要接受集中培训、分片培训或现场面对面培训;辅助调查员要虚心接受调查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六条  调查员的职责:

(一)在总队农民工监测调查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维护调查样本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三)负责(或指导辅助调查员)对农民工监测调查问卷的入户访问填报工作;  

(四)负责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的收集、审核、整理、录入、汇总、上报、数据评估报告和数据情况分析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五)严把数据质量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对由辅助调查员负责数据采集的调查点,严格执行访户指导制度,每季度要到相应的调查点检查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做好访户记录;对辅助调查员,特别是业务素质偏低的辅助调查员,要进行全面、及时和反复的培训指导;对于配合程度不高的调查户,要重点进行辅导帮助,争取调查户支持配合;  

(七)及时登记人口台账,通过对台账资料的分析,检查调查数据质量,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入户核对纠正;

(八)积极开展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反映有关人民生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

(九)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在数据汇总上报后,应及时打印报表。做好台帐、季度年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辅助调查员的职责:

(一)熟悉调查方法及有关规定,加强与调查户的沟通与交流,积极开展农民工监测调查宣传;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调查点的调查工作,每月深入调查户家中至少1次,做好访户记录,了解调查户家庭基本情况,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三)严格遵守《统计法》,切实做好调查户家庭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必须配备农民工监测调查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发生变动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姓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上报总队。人员变动过程中,必须保证业务工作交接的平稳、连贯,不得遗漏和耽搁工作任务。

第十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队住户监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